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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擅用明星肖像宣传顺德一家具厂被罚73000元

发布日期:2019-08-08信息来源:网络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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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过杨幂的许可使用其肖像进行推广,顺德某家具厂被罚了73000元。记者近日从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了解到,市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家具企业、商家存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利用明星肖像进行虚假宣传行为。为打击虚假宣传或发布违法广告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该局集中开展了打击利用明星肖像进行“虚假代言”的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出动执法人员126人次,共检查店铺34家次,立案7宗,目前案件均在调查处理中。

      典型案例

      未经许可使用杨幂肖像

      2018年4月,顺德市监局收到杨幂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投诉,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汽车车身、展厅等地使用杨幂的肖像及姓名。该局马上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的汽车车身上有含杨幂肖像及姓名的喷画,在办公室发现含杨幂肖像及姓名的吊旗1000张,在展厅橱窗有杨幂肖像和姓名的软膜。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杨幂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杨幂的肖像和姓名使用在该公司对外的广告宣传上。包括当事人使用的汽车车身、展厅的橱窗软膜、吊旗以及当事人2018年3月17日-21日参加“第三十五届龙家展”期间在道路旁设置的喷画等场所。当事人在展会结束后撤除了相关喷画宣传内容。

      该公司擅自使用杨幂的肖像和姓名,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杨幂与当事人存在代言或其他关系,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虚假广告。

      顺德区市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处以罚款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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