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木材法案-关于林地分包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5-11-26 10:08:39信息来源:刚果金木材贸易网络编辑人员:木材云点击量:2473次
分享到:
第四章:分包

第50条 林地商可按照下文第51和52条所述规定将与森林采伐相关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出去,尤其是:
1. 森林特许经营权林地的森林规划方案或管理方案的制定;
2. 木材采伐;
3. 木材运出网络与原木堆场的修建与维护;
4. 木材的森林特许经营权林地内的交通;
5. 为森林特许经营权林地沿边本地社区建造基础设施;
6. 森林特许经营权林地内与森林采伐相关的其它任何活动。
第51条 林地商应该书面通知部长所有分包合同并抄送秘书长,其中明确指出分包名称,分包对象,分包工程以及相关合同义务,但木材运输除外。告知函副本一份应传给中央森林管理部门,以便登记与监督。
第52条 与森林采伐相关的文件属于林地商职责范围。对这些文件的获取与定期管理责任不得委托给分包商。同样,相关森林特许经营权林地内林业活动中产生的缴税义务也不得委托给分包商。
第53条 上述第50-52条的规定在经过必要的更改后适用于二类手工采伐。一类手工采伐不得分包任何采伐活动。
第54条 林地商在履行法定、规定或合同义务方面对管理部门负责,在修补可能出现的损失方面对特许经营林地沿边本地社区为代表的第三方负责。
第55条 只有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合法经营的工业林业公司可以提供分包服务。